2024年6月27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无人机飞检中发现,位于定州市永顺饲料加工厂院内有六个不明储罐及一根约高8米的烟囱。
经局领导批准对该单位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发现已经建设安装好包括天然气锅炉1台(1000KW)、破碎机1台、导热油炼油锅4个、铲车1台、成品储油罐6个,冷库1座在内的生产设备。已具备生产能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第91载明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零壹拾捌元肆角叁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检,犹如为生态环境执法插上“翅膀”,装上“天眼”,充分的发挥了智能技术在环保监管中的应用。有效提升了巡查执法的覆盖面和效率,精准捕捉各类问题的异常线索,对疑似问题点位进行现场执法,督促相关企业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从而确保企业主体责任的切实履行,实现了环保工作的闭环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很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部分企业或心存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项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久试不验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造成了环境污染,一旦被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也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需要社会各界的热情参加,各排污单位也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莫违法,违法必被罚……
涓涓小流,汇聚成海,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为了定州市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让我们大家一起加油吧!